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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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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關于加強新形勢下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意見

作者:來源: 日期:2015年01月19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中國教育工會北京市委員會

京教工〔2014〕39號


各高等學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進一步加強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建設,完善現(xiàn)代大學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促進依法治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北京高校實際,制定本工作意見。

一、充分發(fā)揮教代會在高校民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一)教代會制度是高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在黨委領導下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加強新形勢下高校教代會制度建設,是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和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是深化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建設現(xiàn)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重要渠道。

(二)學校黨委要重視和支持教代會工作。要將教代會工作列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和研究教代會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學校教代會工作機制,協(xié)調處理好教代會與學校行政的關系,遵守教代會民主集中制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代會,支持教代會在《規(guī)定》賦予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把推進教代會工作與加強學校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教職工隊伍建設和學校管理結合起來,完善考核、評價、激勵、責任等機制,確保教代會制度和職權的落實。

(三)校長要支持和保證教代會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落實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做出的決定、決議;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辦理教代會征集的提案,自覺接受教代會監(jiān)督,為召開教代會提供必要的經(jīng)費支持。研究學校管理和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教代會意見;討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wèi)生、社會保險等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會議,必須有工會代表參加。

(四)學校工會要承擔起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教育引導教職工緊緊圍繞黨的教育方針、學校根本任務和中心工作獻計出力。在黨委領導下做好教代會的會務籌備及閉會期間工作,認真組織教職工代表行使職權,落實教代會各項要求,充分發(fā)揮教代會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作用;檢查督促教代會決議、提案的落實,及時將大會情況通報教職工。

二、工作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五)指導思想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廣泛凝聚教職工力量,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切實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為促進依法治校,深化首都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實現(xiàn)首都教育事業(yè)科學發(fā)展貢獻力量。

(六)基本原則

――堅持黨的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在中國共產黨學校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

――堅持依法依規(guī)。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堅持以人為本。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教職工主體地位,關注教職工合理需求,反映教職工集體意愿,解決教職工實際困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堅持民主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堅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職工辦學的方針,尊重教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的權利,促進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積極推進學校民主建設。

三、明確職責,切實落實教代會的各項權利

(七)發(fā)揮民主參與作用,保證教代會討論建議權的落實。聽取大學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方案、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做出。

(八)尊重民主決策權利,保證教代會討論通過權的落實。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提交教代會討論通過的事項,可以無記名投票、舉手表決等方式進行。教代會表決的事項須獲得教代會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九)履行民主監(jiān)督職能,保證教代會評議監(jiān)督權的落實。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檢查督促提案落實情況;通過專題調研、座談、聽證等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大學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領導干部的工作。

(十)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要完善學校日常民主管理制度,采取懇談會、協(xié)商會、教職工議事會、民主管理接待日等形式,建立學校職能部門與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對口聯(lián)系制度,暢通溝通渠道。

四、規(guī)范制度,積極推進教代會自身建設

(十一)凡教職工人數(shù)在80人(含)以上的學校及二級單位,都應建立教代會制度;不足80人的單位,建立由全體教職工直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代會制度相同。二級教代會或者教職工大會,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與其管理權限相對應的民主管理權利。

(十二)學校新建、分立、合并、改制等,都要將教代會制度作為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列入工作計劃,同步組織實施。學校所屬企業(yè),參照《企業(yè)民主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行使相應職權。

(十三)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教代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教代會的議題、方案,應當根據(jù)學校中心工作、教職工普遍要求,由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

(十四)教代會召開期間的領導機構是大會主席團,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在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包括: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組織、主持會議;聽取和反饋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研究需要提交大會討論、通過和決定的事項;起草大會決議;主持大會期間的選舉、表決等事項;處理與大會有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十五)大會主席團可實行常任制,在閉會期間作為教代會的領導機構,也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在教代會代表中另行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可根據(jù)教代會授權,承擔學校工會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教代會審議通過的事項外),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處理結果要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十六)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是在教代會領導下處理教代會專門業(yè)務的工作機構,負責對教代會有關決議決定貫徹執(zhí)行情況,以及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參與學校有關行政部門對改革發(fā)展重大問題的調研論證;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為修改議案決議提供依據(jù)等。

(十七)加強教代會工作制度建設。建立健全教代會代表的選舉規(guī)則、程序事項的表決規(guī)則、重大事項的表決規(guī)則。結合學校實際,通過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調研、聽證等制度,形成閉會期間履行職責的工作機制。完善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調查研究、提案評選、代表培訓、檢查評估和立卷歸檔等工作制度,不斷提高教代會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

五、嚴格程序,注重發(fā)揮教代會代表的作用

(十八)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代表名額按學校全體教職工人數(shù)確定,代表比例參照下列標準:

教職工在80至200人的,代表名額比例不低于30%;

教職工在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額比例占20%左右;

教職工在1001至2000人的,代表名額比例占10%左右;

教職工在2001至5000人的,代表名額不低于5%;

5001人以上學校可依據(jù)自身實際,科學設定代表名額比例。

各學校教代會代表的具體人數(shù)可根據(jù)實際在本校教代會實施細則中做出規(guī)定。

(十九)教代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教研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代表實行任期制,其任期與本單位教代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選舉、更換和撤換教代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

(二十)代表是教代會的主體,要體現(xiàn)代表性和群眾性。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的60%,并應根據(jù)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和少數(shù)民族代表。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代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教代會,但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要積極探索吸納非事業(yè)編制職工代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有效形式。

(二十一)加強教代會代表履職能力建設,提升教代會工作質量。教代會代表要努力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要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和執(zhí)行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辦的各項任務;要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代表教職工利益,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要向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教職工評議和監(jiān)督。

(二十二)注重發(fā)揮教代會代表在學校日常工作及校(院)務公開活動中的民主參與、民主監(jiān)督作用,為學校民主管理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代表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工會應當接受和協(xié)助處理其建議和申訴,保護其合法權益。

六、加強領導,為教代會建設提供組織保障

(二十三)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要重視和支持教代會工作,將教代會制度建設作為大學章程建設重要內容,不斷健全完善現(xiàn)代大學制度。市教育工會要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管理制度建設,代表廣大教職工參政議政、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支持、指導和幫助學校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開展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學校黨委要加強對教代會工作的領導,重視教代會制度規(guī)范化建設,注重教代會和工會干部的人事安排,有條件的學校工會應設立教代會辦公室。學校行政要充分尊重工會的法律地位和教代會的民主管理權利,支持和保障教代會各項職權的落實,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各學校工會要制定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切實承擔起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組織、協(xié)調、推動和檢查評估工作,針對教代會代表履行職責情況、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情況、提案落實情況、教職工滿意情況等關鍵環(huán)節(jié),進行量化考核和綜合評估。考核評估及獎懲結果向教代會報告。

(二十四)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北京市教育工會發(fā)布的《北京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試行)(京教工〔2002〕10號)同時廢止。


附件:北京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細則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中國教育工會北京市委員會

2014年12月9日


北京市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細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教育部第32號令),提高高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工作質量,保障廣大教職工民主權利,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工作細則。

教代會代表

一、教職工代表的選舉

教職工代表的產生應當依據(jù)學校教代會代表選舉辦法進行。選舉辦法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提出方案,與黨委溝通后,征求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意見,最后報黨委審定。選舉辦法應包括:選區(qū)劃分、代表條件、代表名額分配、代表候選人差額比例、代表構成比例、選舉辦法等內容。同時,還應包括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額的分配、產生辦法等。

學校各基層工會根據(jù)選舉辦法醞釀代表候選人名單,召開選舉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差額不低于10%的比例選舉產生代表。選舉會議應有本單位2/3以上教職工參加,候選人須獲得本單位全體教職工半數(shù)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學校黨委、行政、工會、團委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一般應是教代會代表。選舉時,應將他們的名額推薦到相關基層單位參加選舉。

代表選舉產生后,應當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代表團(組)長由所在團(組)的教代會代表選舉產生。

二、教代會代表的資格審查

教代會應當設立代表資格審查機構,對換屆時選舉產生的教職工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當選代表是否符合當選的資格和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結構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選舉程序等。審查結束后,應當形成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在教代會預備會議上向全體代表報告。

三、教代會代表資格的調整、撤換與增補

(一)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教職工代表,應對其代表資格進行調整:

1.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學校內部調動一般應予保留;

2.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后,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

3.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4.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職工代表失去教職工信任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學校工會提出撤銷其代表資格的申請,經(jīng)同意后,由原選舉單位進行重新選舉。

教職工代表出現(xiàn)上述情況的,應報學校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備案。

(二)教職工代表的增補與更換:

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按照缺額數(shù)和代表性進行補選,其程序是:

1.原選舉單位向學校工會提出申請;

2.經(jīng)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研究同意后,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并將選舉結果報學校工會;

3.審查同意后,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及更換情況。

四、教代會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jù)需要可邀請離任校領導、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代會代表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可邀請現(xiàn)任校領導、各部門各院系領導、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各民主黨派、院士等非教代會代表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

教代會的籌備與召開

教代會主要分為換屆大會和屆內年會兩類。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及工會委員會負責會議的具體籌備和組織工作。

一、教代會(換屆大會)

(一)換屆大會籌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1.向學校黨委提交召開教代會的報告,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議題、經(jīng)費預算等。經(jīng)學校黨委批準后開始進行籌備工作;

2.確定會議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額分配、代表條件、選舉辦法、代表團(組)劃分等方案。代表產生后,對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并公布代表名單;

3.向正式代表發(fā)出征集提案通知。提案征集時間一般為會議召開前一個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會前征集相結合的提案征集方式;

4.擬定會議日程、議程,提交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通過;

5.起草教代會工作報告,協(xié)調相關行政部門起草需要向會議報告的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項報告,協(xié)調學校工會起草工會工作報告;

6.提出會議主席團組成人員建議名單和選舉辦法,提出教代會常設領導機構(即執(zhí)行委員會或常設主席團)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組成方案、建議名單及產生辦法,報學校黨委審定后提交會議選舉;

7.匯總整理、印制會議文件。提交會議審議的相關文件在會前印發(fā)給教代會代表,廣泛征求意見;

8.學校黨委下發(fā)召開教代會的通知(或由黨委批轉工會關于召開教代會的報告);

9.學校工會于會前一個月將學校籌備召開教代會的情況上報上級工會審核、備案。

(二)換屆大會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由上屆主席團負責人或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負責人組織召集,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主要議程是:

1.聽取本次教代會籌備情況的報告,提出會議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或聽取代表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會議議題和議程;

4.通過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5.通過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和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組成方案;

6.通過、決定會議其他事項。

預備會議通過事項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三)換屆大會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由會議主席團主持,教代會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參加。主要議程是:

1.聽取學校工作報告;

2.聽取學校財務工作報告;

3.必要時,聽取學校行政有關負責人專題報告;

4.審議通過上一屆教代會工作報告;

5.審議學校工會工作報告;

6.審議通過上一屆教代會提案工作報告;

7.必要時,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負責人就教代會閉會期間,召開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所做出的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決議,向會議做出說明,提請會議確認;

8.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

9.必要時,安排教職工代表作會議發(fā)言;

10.選舉產生新一屆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通過新一屆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組成人員,對決議、決定進行表決;

11.宣布選舉、表決結果。

二、教代會(屆內年會)

(一)屆內年會籌備工作的主要任務

1.向學校黨委提交召開教代會的報告及工作方案,內容包括會議的日程、議程、議題、經(jīng)費預算等。經(jīng)學校黨委批準后著手進行籌備工作;

2.起草工作報告和會議文件,并于會前印發(fā)給教代會代表,廣泛征求意見;

3.協(xié)調相關行政部門起草需要向會議報告的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工作以及重要政策、重大事項的報告;協(xié)調學校工會起草工會工作報告;

4.征集提案并進行歸納、整理;

5.學校黨委下發(fā)召開教代會的通知(或由黨委批轉工會關于召開教代會的報告)。

(二)屆內年會預備會議

預備會議一般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負責人主持召集。教代會正式代表參加。主要議程是:

1.聽取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會議議程和議題的建議;

2.聽取代表調整、撤免、增補情況的說明;

3.通過會議議題和議程;

4.通過、決定會議其他事項;

5.通過會議主席團、秘書長名單。

預備會議通過事項一般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

(三)屆內年會正式會議

正式會議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負責人主持,教代會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參加。主要議程是:

1.聽取學校年度工作報告(每學年一次);

2.聽取學校年度財務工作報告;

3.必要時,學校行政有關負責人作專題報告;

4.審議教代會年度工作報告、工會年度工作報告;

5.審議教代會提案工作報告;

6.必要時,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負責人就會議閉會期間,召開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所決定的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向會議做出說明,提請會議確認;

7.必要時,以代表團(組)為單位,就會議報告、議案進行討論、審議;

8.必要時,安排教職工代表作會議發(fā)言。

教代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教代會閉會期間,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通過工會委員會、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共同做好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一、教代會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

教代會閉會期間可以設立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作為教代會的領導機構。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

(一)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產生辦法

1.教代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人數(shù)一般應是代表人數(shù)的10%左右,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2.每次換屆前,由本屆會議主席團提出下屆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人數(shù)、構成比例、建議人選、選舉辦法等,報黨委審查;

3.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候選人建議名單經(jīng)教代會預備會議確認后在正式會議上進行選舉;

4.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根據(jù)需要可以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長1人。主任、副主任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選舉產生。秘書長一般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二)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會議規(guī)則

1.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

2.必須有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時,須在會議前向秘書長請假;

3.需經(jīng)會議討論的議題,應事先通知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成員;

4.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在形成決議時,須經(jīng)過充分討論,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進行表決;

5.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成員要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主動征求教職工代表意見,堅持原則,認真完成各自承擔的工作;

6.每次會議均作記錄,會議所決定的事項由學校工會負責組織落實并催辦;會議紀要送達學校各位領導。

(三)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主要職責

1.主持教代會屆內年會,組織教代會有關活動;

2.向教代會報告代行教代會職權情況,提請確認和表決;

3.審議提交年會討論通過的有關事項;

4.聽取各代表團(組)對年會議題的建議和意見;

5.處理與年會相關的其他重要問題;

6.承擔學校工會與教代會工作機構的部分職責;

7.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二、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

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是在教代會的領導下,處理教代會專門業(yè)務的工作機構。

(一)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設立

根據(jù)教代會職能的需要和學校具體情況,教代會下可設立提案工作委員會、勞動人事關系協(xié)調委員會、生活福利委員會、民主辦學監(jiān)督委員會、師德建設委員會等若干常設性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二)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產生辦法

1.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根據(jù)學校具體情況提出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機構設置、組成方案與行政進行協(xié)商,報學校黨委審定;

2.提交教代會全體會議通過;

3.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召開會議,推選主任、副主任;

4.制定各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制度。

(三)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主要職責

1.審議準備提交教代會討論的與本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有關的議案,進行調查論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會議期間收集、整理教代會代表對本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有關議案的意見建議,提交教代會作為修改議案、決議、決定的依據(jù);

3.對教代會做出的與本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工作有關的決議、決定的貫徹執(zhí)行情況,以及提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匯報,遇有重大問題可建議召開擴大會議討論、處理;

4.做好會議記錄,根據(jù)需要,向教代會或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報告工作;

5.保持與學校有關行政業(yè)務部門的經(jīng)常性聯(lián)系,參與重大問題的討論、建議;

6.辦理教代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教代會的決議和決定

凡屬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問題,都應提交教代會討論、審議,并做出相應的決議或決定。

一、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內容

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內容一般包括:決議、決定的時間;教代會的屆次;對討論事項的評價;會議對議題的意見和表決結果等。

二、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形成

(一)換屆大會決議、決定的形成程序

1.會議主席團根據(jù)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2.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組)討論,征求意見;

3.會議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4.召開會議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進行表決;

5.由會議主席團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二)屆內年會決議、決定的形成程序

1.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根據(jù)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情況起草決議、決定草案;

2.將決議、決定草案交各代表團(組)討論,征求意見;

3.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集中討論意見,對決議、決定進行修改;

4.召開會議對各項決議、決定分別進行表決;

5.由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宣布各項決議、決定的表決結果。

三、決議、決定的實施

學校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執(zhí)行教代會通過的并經(jīng)學校同意的會議決議決定。

教代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決議、決定執(zhí)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未設相應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由學校工會負責決議、決定執(zhí)行情況的督促檢查。檢查可以采取定期檢查、專題檢查等形式。在每次檢查后,應對決議、決定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向主管校領導匯報,并提出整改意見。

四、決議、決定的修訂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jīng)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會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過程中,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時,必須經(jīng)過以下程序:

(一)由學校領導或承辦部門向教代會提出修改決議、決定的建議;

(二)召開執(zhí)行委員會(常設主席團)會議,對修改意見進行研究,并做出相應決定;

(三)對涉及面廣,與教職工切身利益關系重大的問題,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的情況下,可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進行表決,同時做出新的決議、決定。

教代會提案工作制度

教代會提案工作是教代會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職權的有效形式。提案征集工作是反映教職工建議和要求的最直接方式。代表要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及教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就學校改革發(fā)展、內部管理、教學科研、規(guī)章制度、工資分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事項等方面提出意見建議。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提案的征集、審查立案、辦理與落實等環(huán)節(jié)。

一、提案的征集

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可實行常年征集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應在教代會召開前由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學校工會發(fā)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fā)給全體教代會代表。提案應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位代表提出后,須有五位代表(含)以上附議。也可以教代會代表團(組)、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名義提出。

二、提案的審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或學校工會收到提案后,應及時進行審查、登記、分類、整理、編號;內容相同的進行并案處理,原提案人作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提案進行審查并提出立案意見。開展提案辦理前的調研工作,包括與提案人溝通,明確提案涉及事項的詳細內容;與有關部門和主管領導溝通,明確提案原因、現(xiàn)狀和涉及的后果影響;查詢相關文件,明確提案涉及事項的政策規(guī)定。

立案的原則是: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具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符合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經(jīng)審查立案后的提案,要轉交承辦部門辦理,凡未立案的提案,應作為意見轉有關部門答復,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應提交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研究,確需教代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應列為會議議題。

三、提案的辦理與落實

承辦部門對提案提出的問題做出整改和解決方案,對因各種原因一時難以落實的提案,應及時做出合理解釋;提案工作委員會(工作小組)應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在教代會上報告本次提案征集情況和上次會議提案落實的情況。

對優(yōu)秀提案、優(yōu)秀代表和優(yōu)秀承辦單位應該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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